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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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出租车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客或无正当理由中断载客服务的拒载行为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2010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4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2011年6月1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客或无正当理由中断载客服务的拒载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录营运违章一次;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初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对当时人进行询问,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书面记录,保守有关秘密。 2、立案责任:初步调查后,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法检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执行处罚未出具执法文书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故意刁难、胁迫经营者和驾驶员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国家或者经营者、驾驶员、乘客利益受到损失的。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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