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50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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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学生资助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责任主体 | 县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学校评议小组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受助条件。 3.决定责任:资助中心作出审核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发放补助资金。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受助学生信息档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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