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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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责任主体 | 县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下发教育经费检查通知,确定检查时间、内容等事项。 2.实施责任:依据检查通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教育经费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对教育经费检查结果发文通报,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4.存档备查: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以备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平台没有,需要补充完善至一体化平台或互联网+监督平台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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