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05013000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责任主体 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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