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1641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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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本)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2.【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 4.执行阶段: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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