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640012020039 |
---|---|
事项名称 | 对违规借展大熊猫的行政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和林县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借展大熊猫的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证件等相应行政处罚。9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