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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和草原局
县林业和草原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310037060007
事项名称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三条……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责任主体 和林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 抽查责任;向被抽样的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相关内容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2. 检查责任:按照检查程序安排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植被恢复项目进行检查,3. 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并出书面复检结论为结果。4. 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的意见书,限期改正。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2018年10月3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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