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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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溯源。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查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发现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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