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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责任主体 县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真实性、有效性。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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