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县民政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给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通知当事人,实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进行实地检查等。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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