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县民政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给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通知当事人,实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进行实地检查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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