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20187000 |
|---|---|
| 事项名称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二款: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农牧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3、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并送达。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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