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20201000 |
|---|---|
| 事项名称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农牧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