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20174000 |
|---|---|
| 事项名称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农牧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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