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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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农牧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鉴定责任: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鉴定书,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情况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九条: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当事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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