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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牧局
县农牧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种子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种或对商品种子未备案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未备案的; (二)种子经营者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以及受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未备案的; (三)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等繁殖材料的。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农牧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 (三)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五)非法干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自主权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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