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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牧局
县农牧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1020007000
事项名称 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主席令10届第45号发布2015年4月主席令12届第26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第十二条 第二款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十条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部门规章】《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第二十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责任主体 县农牧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注册备案或者不予注册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注册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注册备案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注册备案人从事行政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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