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10200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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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执业助理兽医师的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
责任主体 | 县农牧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注册备案或者不予注册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注册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注册备案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注册备案人从事行政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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