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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年审责任: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年度审验。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告知检查部门与受检单位。

2.抽检责任: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开展的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3.信息公开责任:将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结果处理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上级部门报送。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年审或抽查的不合格机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检查不合格机构,除因停业、转业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或应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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