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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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1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
责任主体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责任: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纪律规定的落实情况,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机制建设情况,资金审核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2.告知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责任人,督促整改。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 违反担保程序和条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 (三) 与培训机构串通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 (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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