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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责任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                                 

3.处理责任:立案调查完成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责令整改、处理)依据的,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处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用人单位。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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