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特殊工时审批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特殊工时审批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企业工时制度实施情况、加班费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 3.决定责任:受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后,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及《内蒙古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应当自特殊工时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将特殊工时审批的有关材料保存20年备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3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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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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