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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责任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年检责任: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年检程序由自治区人社厅统一规定,并告知检查部门与受检单位。

2.抽检责任:对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3.信息公开责任:将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结果处理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上级部门报送。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年检或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不合格机构,除因停业、转业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或因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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