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设立药品专柜或者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范围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两个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和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⒈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⒉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⒊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⒋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⒌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