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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系统成员未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和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系统成员未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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