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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证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有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的;

(二)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的;

(三)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

第二十条 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和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狩猎证、狩猎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证件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证件等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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