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动产抵押登记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责任主体 | 和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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