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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责任主体 和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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