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对洗染业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
| 责任主体 | 和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从轻、减轻以及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处分。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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