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不得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和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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