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 责任主体 | 和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接受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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