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企业名称争议,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裁决程序。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责任主体 | 和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3、告知阶段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4、决定阶段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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