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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县水务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119005000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水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8 竣工验收)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发《验收通知》告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完成移交手续,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及时发挥效益。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调整到应急管理局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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