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190025030003 |
|---|---|
| 事项名称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强制执行 |
| 权力类别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水务局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水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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