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19002006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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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自治区境内黄河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2006年7月24日发布,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 黄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水务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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