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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县水务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19012000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主体 县水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自收到申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书面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组织审查或进行技术评审。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向自治区水利厅提交审查的相关结果。 3.决定责任:水务局对审查或技术评审意见以及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核,出具行政审批意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按时办结,并告知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材料,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8修正本)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发布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划定、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   (三)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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