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24年年9月13予以修改)第十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统计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计划,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2、组织推荐责任: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3、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程序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印发有关表彰文件,送达并将表彰信息公开。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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