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统计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计划,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2、组织推荐责任: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3、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程序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印发有关表彰文件,送达并将表彰信息公开。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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