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统计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计划,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2、组织推荐责任: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3、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程序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印发有关表彰文件,送达并将表彰信息公开。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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