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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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计划,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2、组织推荐责任:对在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3、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程序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印发有关表彰文件,送达并将表彰信息公开。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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