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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国令第787号  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责任主体 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上报的材料2.审核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3.报送责任:对符合的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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