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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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国令第787号 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上报的材料2.审核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3.报送责任:对符合的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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