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设定依据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上报的材料2.审核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3.报送责任:对符合的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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