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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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国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藩实相关政策待遇。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上报的材料2.审核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3.报送责任:对符合的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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