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间,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统一管理使用。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上报的材料2.审核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3.报送责任:对符合的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