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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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国令第787号 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作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申请,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审查安置转业退役士兵审批表、 户口本、身份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交),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 3.申报责任: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人数及待安置期时长向政府提出经费申请。 4.发放责任:经批准发放生活费的退役士兵,在30日内,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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