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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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国令第787号 第二十一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申请,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审查安置转业退役士兵审批表、 户口本、身份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交),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 3.申报责任:根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向政府提出经费申请。 4.发放责任:经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签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领取通知书》,在30日内,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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