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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有关营业性演出活动奖励表彰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第732号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第732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奖项、名额及评选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受奖人并上报材料。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第732号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第732号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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