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第一款 :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第三款 :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公布名单。 5.监管责任:对州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监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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