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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要件不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和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本)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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