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奖项、名额及评选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受奖人并上报材料。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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